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商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6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山东省商务厅330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在山东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平台反馈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商务部 |
发文字号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商务部 |
发文字号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终审 | 再次检查所有材料信息是否准确 | 5 | 材料信息是否准确 | 在山东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平台反馈结果 |
风控机构审核 | 审核风控材料信息是否准确 | 10 | 审查信息是否真实 | 风控机构审核通过 |
初审 | 检查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准确 | 5 | 材料是否齐全 | 初审通过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商务部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北京东长安街2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65198723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0 | - | 营业执照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必要 | 营业执照副本(示例).png | 营业执照副本(示例).png | - | 复印件清晰无遮挡 | - |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jpg |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jpg | - | 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 - |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存管协议(范本)企业用.doc | 存管协议(范本)企业用.doc | - | 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 - |
常见问题
问 : 办理时提交的财务报表单位财务出具的就可以吗?
回答:不可以。必须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问 : 备案卡可以是任意面值吗?
回答:不是。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问 : 任何企业都可以办理备案吗?
回答:不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