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1 | |
服务对象类型 | 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 B01 |
审批结果名称 | 备案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纸质原件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学校自备 | 必要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空白表格).doc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示例范本).pdf | - | 内容无虚假宣传 | - |
常见问题
问 :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吗?
回答:不可以。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问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
回答: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问 : 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相关联的业务有哪些?
回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