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
基本编码:371022050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775X2371022050002
本事项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3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60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B08窗口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B08窗口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B08窗 |
办理结果名称 | 意见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文物保发〔2014〕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三款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文物保发〔2014〕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三款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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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对资质审查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 0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 | 符合资质年检相关规定,作出同意意见;不符合资质年检的相关规定,不予同意,并做出说明。 |
办理 | 审查资质单位年检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 0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 | 批复或意见 |
受理 | 提交相关材料,审核上报材料 | 0 | 符合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材料再次上报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具有相关资质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申请文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无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撰写或参照申请文件示例样表撰写。 | 必要 | 文件一.docx | 申请文件(示例样表).pdf | - | 无 | 无 | |
资质年检申报表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无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表格后参考示例样表进行填写 | 必要 | 资质年检申报表(空白表格).rar | 资质年检申报表(示例样表).rar | - | 无 | 无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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