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本编码:370834007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016L2370834007001
本事项由山东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统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5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1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袁晓勇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51808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8号山东省统计局普查楼202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统计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8号普查楼202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全国、全省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公示决定 | 对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 10 |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公示 | 公示并通报 |
省级审查 | 对市级上报的推荐材料逐一进行审查 | 20 | 上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级要求 | 审查市级报送材料 |
市级推荐 | 市级统一上报优秀单位、优秀个人推荐表 | 20 | 上报优秀单位、优秀个人的工作情况和个人事迹符合统计部门提出的要求 | 接收市级报送材料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受理条件
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山东省经济普查先进个人或集体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请人自行于平台上下载 | 必要 | 经济普查表彰文件推荐表(空白表).doc | 经济普查表彰文件推荐表(示例范本).doc | - | 由被表彰地区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审核并上报 | - |
常见问题
问 : 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