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基本编码:371030085003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0484D2371030085003
本事项由纳税服务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2406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55号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送达 | 送达 | 0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无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终止情形是否属实 |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
受理并审查 |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0 |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申请 | 申请 | 0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12368
行政诉讼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电话:0531-61363122
受理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 |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 -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doc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示例.doc | - |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 - |
常见问题
问 : 地市级及县级税务局能否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回答: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