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单位申请变更股东股权结构
基本编码:00013212000203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34462000132120002
本事项由省广电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0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恩廷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33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 省市综合业务A14号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 省市综合业务A14号窗口 - A14号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不同意XXX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的批复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第一条: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提交申请 | 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2 | 材料是否齐全 | - |
审查 | 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要求 | 15 | 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要求 | - |
做出受理决定,并转报国家广电总局 | 申请人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做出受理决定,并转报国家广电总局 | 3 | 申请人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范、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9)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10)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