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新办审批(省级权限)

山东省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切换办理站点

基本编码:000164217004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565A2000164217004

本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部分已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实施;部分已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实施主体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0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仲妍妍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51791239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查看全部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XXX进入XXX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意见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依据内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依据内容 附件1:150.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附件3:112.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依据内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依据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10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批准决定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5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送达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地点是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目的是从事非破坏性的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申请(或函)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申请.docx.docx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申请.docx.docx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表格要求填写完备;各项要素填写齐全。 -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必要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doc.doc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doc.doc 1.提供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供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信息证明、组织信息证明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信息证明、组织信息证明
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必要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信息证明.pdf.pdf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信息证明.pdf.pdf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清晰;与申请人一致。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必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doc.doc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doc.doc 1.提供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供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
项目工作方案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项目活动工作方案.docx.docx 项目活动工作方案.docx.docx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的明确、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
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科研教学实习或标本采集的批准文件.docx.docx 科研教学实习或标本采集的批准文件.docx.docx 1.具备一定效力的证明目的的文件或材料。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有一定效力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
成果共享协议书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成果共享协议书.doc.doc 成果共享协议书.doc.doc 1.目的明确、责任明晰的合作协议。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的明确、权责分明的合作协议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91202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