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基本编码:372030511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0484D2372030511001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13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55号710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依据内容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送达 | 送达 | 0 | 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无 |
办结 | 办结 | 0 |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出具查询结果信息 |
受理并审查 | 受理并审查 | 0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法进行查询。 |
申请 | 申请 | 0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受理条件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