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0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社会事务类01,02号窗口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89/68966267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3楼 | |
行使内容 | 行政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一企一证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窗口名称 | 社会事务类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3楼 社会事务类C1窗口(济南、青岛、烟台三市的该事项,根据省政府要求已下放委托当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办理,具体办理地点请咨询当地局) - C1 |
办理结果名称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9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29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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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17年11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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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5个工作日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
审查 | 对受理的审查内容进行初审,形成初审审查意见 | 5个工作日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形成审查意见 |
许可决定 | 作出许可决定 | 5个工作日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作出许可决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北京市西城区水露园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683111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换证条件:
1.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2.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3. 换证单位应该具备首次核准时应当具备的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网站域名注册的证书或者证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模板.doc | 无模板.doc |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模板.doc | 无模板.doc |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模板.doc | 无模板.doc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模板.doc | 无模板.doc |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模板.doc | 无模板.doc |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模板.doc | 无模板.doc |
保证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模板.doc | 无模板.doc |
常见问题
问 : 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收费标准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