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编码:370114003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370114003000
国家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国家基本编码:00011400700Y
本事项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6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拟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市县级企业和其它企业拟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到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审批手续。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 |
行使内容 | 无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其他事务类窗口 - 3楼其他服务类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53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4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部发〔1994〕5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1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
受理 | 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1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3.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核 |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勘查。 | 2 | 1.审核通过,出具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人要求听证,按规定召开听证会;如无人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审核不通过,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 |
办结 |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 1 | 1.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出具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2.审核不通过,公示有异议,不予许可,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表格类 | 纸质 | - | A4型纸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网上自行填写 | 必要 |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空表).docx |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样表).docx | - | - | - |
营业执照 |
结果文书类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 | - | 营业执照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必要 | - | 营业执照示例.jpg | - | - | 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 |
常见问题
问 :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回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问 :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企业申请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需要提交《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样表可以从山东政务服务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