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恢复拨付
基本编码:372014021008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372014021008
国家事项名称: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国家基本编码:002014006006
本事项由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45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C8-C11社保综合柜员窗口 - |
办理结果名称 | 社会保险待遇恢复拨付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社发〔200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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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社厅发〔200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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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提交材料 | 当场 | 提交材料 | |
受理 |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 当场 |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通过,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通过,受理审核 | |
审核 |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 | 当场 | 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审核通过,告知审核结果 | |
办结 | 数据入库 | 当场 | 数据入库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对做暂停或终止待遇的人员,符合恢复条件的,即时恢复待遇,并补发相关待遇或办理其他后续业务。 1.未认证的,补办认证资料的。 2.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条件消失的。 3.按规定提交减员资料齐全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有关恢复说明材料或刑满释放说明书 | 文本类 | 纸质 | -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登录政务服务网下载空白表格,填写表格后提交 | 必要 | 有关恢复说明材料或刑满释放说明书(空白表样).pdf | 有关恢复说明材料或刑满释放说明书(示例样表).pdf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如何办理待遇恢复手续
回答:单位到前台办理或者网办系统申报,所需材料:刑满释放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