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权限)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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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05115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323D2000105115002

本事项由省教育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教育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1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程文宝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6180737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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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每年的6月中下旬。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 B01
审批结果名称 教师资格证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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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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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依据内容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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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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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依据内容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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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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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依据内容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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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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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依据内容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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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依据内容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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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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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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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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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依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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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依据内容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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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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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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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报核验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注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5 根据中国教师资格网相关规定 -
高校初审 申请人所在高校审核申请人体检、个人信息和认定信息。初审时间与网报时间基本一致,延后1个工作日。 1 体检合格,各项信息填写符合要求 -
省级复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申请人笔试、面试测试情况,体检情况,个人信息核验情况,认定信息填报情况等。 4 申请人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 -
证书制作 省教育厅组织工作人员制作证书,包括打印证书,洗印、裁剪、粘贴照片,证书及申请表用印等。 4 证书制作规范,用印清楚,无遗漏。 -
证书邮寄 省教育厅协同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邮寄教师资格证书。 1 包装严密,无损坏或遗失。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受理条件1.受理范围为在我省高等学校现担任或拟担任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受理条件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受理条件3.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在我省高等学校担任或拟担任教学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出申请; 受理条件4.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受理条件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 2.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办法及标准(试行)》由受委托高校(指受我厅委托认定本校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下同)或省统一组织面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4项中规定的条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所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3、4项中规定的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实名核验材料 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身份证正面示例.png.png 1、不做实名核验,也可登录系统,但是在办理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业务之前必须做实名核验。 2、每日您可进行三次实名核验,如核验不通过,勿直接重复提交,请仔细核对您所填写的内容。 3、如您确认信息无误,仍不能通过实名核验,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近期发生过变化, 公安系统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如您所使用的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您可以通过开通网证更新您的信息,而后再登录本系统进行实名核验即可。网证办理参见《居民身份证网上功能凭证开通指南》。 4、如CTID网证办理失败、网证开通成功后依旧实名核验失败,或您所使用的证件类型不为居民身份证,则您需通过实名核验不通过页面中的”人工审核’链接进入人工审核页面,上传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并提交,等待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后续业务。 5、人工审核周期较长,仅能保证7个工作日之内给出结论,请对您的业务办理时间进行妥善规划。待人工审核期间,您不能进行实名核验。 6、每年1月1日到8月31日、9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您各可以申请三次人工审核,且待审核期间无法修改信息,故提交前请仔细核对。 实名核验不通过的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照片 -
普通话证书材料 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普通话证书示例.jpg.jpg 1、在“核验证书”类型下,输入证书编号,点击“核验”按钮,系统将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 2、如果核验不到信息,请检查当前核验的信息是否与普通话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书编号"一致。 3、经上述步骤仍核验不到证书信息,请选择“录入证书”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190KB,格式为JPG),待现场确认时人工核验(证书上测试时间一项未精确到日时,填当月1日即可)。 4、自行添加的证书信息中,“待核验”状态指报名系统未自动比对核验到,需在报名完成后,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核查证书原件或其它材料。确认通过后,"待核验"状态也不会随之更新。 核验不通过的申请人提交普通话证书照片 -
学历核验材料 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学历证书示例.jpg.jpg 1、在“核验学历”类型下,输入证书编号,点击“核验”按钮,系统将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信网)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 2、如果核验不到信息,请检查当前核验的信息是否与学历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书编号"一致。 3、经上述步骤仍核验不到证书信息,请选择“无法核验的学历”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190KB,格式为JPG),待现场确认时人工核验。 4、中师、幼师及其他中专学历,请选择“无法核验的学历”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190KB,格式为JPG),待现场确认时人工核验。 5、如您所持有的学历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者国外留学学历,无法进行学历核验,请选择核验类型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国外留学学历,按照步骤3进行操作。 6、自行添加的证书信息中,“待核验”状态指报名系统未自动比对核验到,需在报名完成后,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核查证书原件或其它材料。确认通过后,"待核验"状态也不会随之更新。 学历核验不通过的申请人提供证书照片或学历认证报告。 -
体检材料 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1.使用《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的,自行打印提交体检材料;2.单位统一组织体检的,由各高校自行确定体检表样式(体检项目须与《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项目基本一致)。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pdf.pdf 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jpg.jpg 体检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核验,不统一要求提交。省教育厅抽查核验。 被抽查核验单位的申请人须提交或现场审核。 -

常见问题

  • 1

    问 : 现从事职业如何选择、专业类别如何填写?

    回答:从事职业统一填写在职教学人员。专业类别方面:面试系统中以“符合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特许条款”、“全日制教育硕士”类别申请免面试的,专业类别选择师范教育类”,否则一律选择“非师范教育类”。
  • 2

    问 : 为何认定系统上传照片必须使用面试报名系统照片?

    回答: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自 2019 年起实现零跑腿,各高校及申请人无须到省教育厅提交材料(含照片)。教师资格证书所需照片由省教育厅统一洗印、统一粘贴,而照片源自面试报名系统。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照片必须与教师资格证书照片一致,因此要求申请人员务必上传面试报名系统照片。
  • 3

    问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应达到何种水平?

    回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教授播音主持课程的教师应达到播音员的语言要求。
  • 4

    问 : 每年认定教师资格种类或数量问题?社会人员能否申请认定?

    回答:根据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不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 5

    问 : 工作简历填写问题

    回答:(1)工作简历自高中起填,自上而下,按时间顺序填写,最后一条信息填写至“至今”即可。(2)简历应连贯,一般不超过 3-4 个月,否则应填写“待业”经历。(3)在职期间取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应在简历中体现该教育经历。(4)简历一般不超过 8 条。
  • 6

    问 :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问题

    回答:各高校组织申请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招聘过程中已安排体检,且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和体检项目基本一致,其体检结果也可作为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体检结果 1 年内有效,各学校体检要求高于上述要求的,遵从各学校意见。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618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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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95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402办公室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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