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05115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323D2000105115002
本事项由省教育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2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程文宝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6180737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每年的6月中下旬。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 B01 |
审批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
依据内容 |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
依据内容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
依据内容 |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
依据内容 |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报核验 |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注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5 | 根据中国教师资格网相关规定 | - |
高校初审 | 申请人所在高校审核申请人体检、个人信息和认定信息。初审时间与网报时间基本一致,延后1个工作日。 | 1 | 体检合格,各项信息填写符合要求 | - |
省级复审 |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根据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 | 4 | 申请人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 | - |
证书制作 | 省教育厅组织工作人员制作证书。 | 4 | 证书制作规范,用印清楚。 | - |
证书邮寄 | 统一邮寄教师资格证书。 | 1 | 包装严密,无损坏或遗失。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 2.参加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成绩合格。 3.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4.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鲁教人字〔2001〕22号)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 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以及被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高检发〔2020〕 14号)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的人员,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符合上述条件中第(一)、 (二)、(三)款和第(四)款第1、 4项、 第(五)款中规定的条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所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符合上述条件中第(一)、 (二)、 (三)款和第(四)款第1、 3、 4项和第(五)款中规定的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普通话证书材料 | 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 | 普通话证书示例.jpg | 1、在“核验证书”类型下,输入证书编号,点击“核验”按钮,系统将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 2、如果核验不到信息,请检查当前核验的信息是否与普通话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书编号"一致。 3、经上述步骤仍核验不到证书信息,请选择“录入证书”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190KB,格式为JPG),待现场确认时人工核验(证书上测试时间一项未精确到日时,填当月1日即可)。 4、自行添加的证书信息中,“待核验”状态指报名系统未自动比对核验到,需在报名完成后,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核查证书原件或其它材料。确认通过后,"待核验"状态也不会随之更新。 | 核验不通过的申请人提交普通话证书照片 | - | |
学历核验材料 | 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 | 学历证书示例.jpg | 1、在“核验学历”类型下,输入证书编号,点击“核验”按钮,系统将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信网)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 2、如果核验不到信息,请检查当前核验的信息是否与学历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书编号"一致。 3、经上述步骤仍核验不到证书信息,请选择“无法核验的学历”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190KB,格式为JPG),待现场确认时人工核验。 4、如您所持有的学历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者国外留学学历,无法进行学历核验,请选择核验类型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国外留学学历,按照步骤3进行操作。 5、自行添加的证书信息中,“待核验”状态指报名系统未自动比对核验到,需在报名完成后,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核查证书原件或其它材料。确认通过后,"待核验"状态也不会随之更新。 | 学历核验不通过的申请人提供证书照片或学历认证报告。 | - | |
体检材料 | 复印件 | 电子 | 1 | 1.使用《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的,自行打印提交体检材料;2.单位统一组织体检的,由各高校自行确定体检表样式(体检项目须与《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项目基本一致)。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pdf | 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jpg | ”体检材料“请在系统中相应位置上传。 | 被抽查核验单位的申请人须提交或现场审核。 | -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应达到何种水平?
回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教授播音主持课程的教师应达到播音员的语言要求。问 :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问题
回答:各高校组织申请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招聘过程中已安排体检,且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和体检项目基本一致,其体检结果也可作为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体检结果 1 年内有效,各学校体检要求高于上述要求的,遵从各学校意见。问 : 现从事职业如何选择、专业类别如何填写?
回答:从事职业统一填写在职教学人员。专业类别方面:面试系统中以“符合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特许条款”、“全日制教育硕士”类别申请免面试的,专业类别选择师范教育类”,否则一律选择“非师范教育类”。问 : 为何认定系统上传照片必须使用面试报名系统照片?
回答: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自 2019 年起实现零跑腿,各高校及申请人无须到省教育厅提交材料(含照片)。教师资格证书所需照片由省教育厅统一洗印、统一粘贴,而照片源自面试报名系统。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照片必须与教师资格证书照片一致,因此要求申请人员务必上传面试报名系统照片。问 : 每年认定教师资格种类或数量问题?社会人员能否申请认定?
回答:根据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不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问 : 工作简历填写问题
回答:(1)工作简历自高中起填,自上而下,按时间顺序填写,最后一条信息填写至“至今”即可。(2)简历应连贯,一般不超过 3-4 个月,否则应填写“待业”经历。(3)在职期间取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应在简历中体现该教育经历。(4)简历一般不超过 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