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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22119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775X2000122119000
本事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已委托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可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9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全程网办,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需邮寄材料。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1697663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全程网办,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需邮寄材料。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A12窗口 - |
审批结果名称 | 导游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导游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公布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导游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公布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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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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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导游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公布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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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导游注册 | 导游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jianguan.12301.cn)或者手机APP“全国导游之家”,点击“导游入口”(账号为导游手机号,初次登陆使用验证码登陆,登陆后可以改密码),导游注册完善信息。 | 材料上传清晰、完整;且表格类材料均需填写完整 | - | |
所属机构初审 | 所属机构(旅行社或导游行业组织)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jianguan.12301.cn),点击“旅行社和行业组织入口”(旅行社账号为旅行社法人手机号,初次登陆使用验证码登陆,登陆后可以改密码),所属机构点击“导游业务”模块(旅行社初次登陆需要完善旅行社基础信息) | 材料上传清晰、完整;且表格类材料均需填写完整 | - | |
市级旅游部门审批 | 旅游部门审核通过制作发放电子导游证身份标识。 | 1 | 材料上传清晰、完整;且表格类材料均需填写完整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成功。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必要 | 文件一.doc | 51身份证.png | 所有上传的材料均为原件图片 |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 | - |
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51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1).docx | 51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1).pdf | 所有上传的材料均为原件图片 |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 | - |
证件照片 | 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文件一.doc | 51证件照片(新增).png | 本人近期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 | 本人近期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 | - |
常见问题
问 : 怎么申请电子导游证?
回答:可以手机下载全国导游之家APP或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PC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