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山东省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切换办理站点

基本编码:000113103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00J2000113103000

本事项由省财政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 自然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7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查看全部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4其他事务类窗口 - B04
审批结果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四)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分所执业许可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准予分所执业许可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准予许可决定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依据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依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依据内容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核申请材料 是否符合财政部令第97号 -
审查公示 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在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进行公示 5 是否符合财政部令第97号 -
起草准予决定 起草准予决定 1 是否符合财政部令第97号 -
准予 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5 是否符合财政部令第97号 -
审查并做出许可决定 对申请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是否符合财政部令第97号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承诺书(示例样表).docx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承诺书(示例样表).docx 必须把相关内容包括在内,盖本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明确承诺日期到年月日。 内容真实有效,签字和印章清晰。 -
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其他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并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盖章。 必要 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空白表格).docx 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示例样表).doc 必须按照申请表格备注要求填写 保证各项信息完整准确,并署明各项日期,到年月日。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示例材料).doc 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示例材料).doc 明确设立分所的名称和负责人,以及修改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内容明确,参加会议过三分之二的股东或合伙人签字,并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空白表格).docx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示例材料).docx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示例材料).doc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示例材料).doc 必须把相关内容包括在内,盖本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明确承诺日期到年月日。 总所承诺对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 -
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收入情况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收入情况(示例样表).docx 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收入情况(示例样表).docx 审计报告由无利益相关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仅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总所填写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财政部统一制定,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事务所公章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空白表格).docx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示例样表).docx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事务所公章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表(空白表格).docx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表(示例样表).xls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每名合伙人(股东)分别填写一份。合伙人(股东)本人签字、加盖人名章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示例材料).docx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示例材料).docx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复核页须盖有事务所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真实有效,签字印章清晰。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备案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备案表(空白表格).docx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备案表(示例样表).docx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4其他事务类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9970

窗口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