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
基本编码:37201491300202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372014913002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12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C8、C9、C10窗口 - C8、C9、C10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依据内容 |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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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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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依据内容 |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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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依据内容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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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发〔2015〕2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二款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三款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四款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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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劳社发〔2001〕8号 |
依据内容 |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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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依据内容 |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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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核定 | 根据单位报送的人事信息核定退休待遇 | 0 | 所需信息填写正确 | 生成待遇标准 |
审核 | 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信息是否正确 | 0 | 待遇核定信息与退休条件复核表一致,信息全面准确 | 审批通过的,进行待遇核定 |
受理 | 参保单位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经退休行政部门复核通过退休资格后,报送人事信息,提交退休条件复核表 | 0 | 单位按要求填写人事信息,提交审批部门盖章的退休条件复核表 | 进行信息审核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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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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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受理条件
根据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申请,经退休行政部门复核通过后核定退休待遇。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退休(职)条件复核表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经退休资格审核部门认定审核后,由申请单位自备 | 必要 | 退休(职)条件复核表.docx | 退休(职)条件复核表示例样本.pdf | - | 经退休行政部门复核通过并加盖公章后办理。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