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省级权限)

山东省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切换办理站点

基本编码:000120330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46L2000120330002

本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0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金扬秀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1608059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 B02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查看全部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 B02窗口) - B02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依据内容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3年11月10日农业部农农字第18号发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第7号修订
依据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拈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 第三条 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引种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列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所提对外植物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所提对外植物检疫要求。  第四条 引种检疫申请 (一)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二)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撩倪值检)站提出申请。 (三)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附件1); 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硷)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四)引种单位应调查了解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并在申请时向检疫审批单位提供有关疫情资料,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 第五条 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签复。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引进,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各省、自冶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交换和引进由农业部农垦司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检疫审批限量见附件2。 (三)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值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 (四)生产用种苗的引进 1.对于新引进的(指从未引进和近三年内未引进)的作物或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少量隔离试种(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 株用量为限),引种单位在申请引进前,应安排好隔离试种计划,隔离试种条件符合检疫要求后,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 2.已在当地多年引进,经疫情监测, 符合检疫要求的作物或品种,引种数量在“生产用种苗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见附件3)内的, 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引种数量超过审批限量的,由种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硷疫(植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 (五)《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附件4)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有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引种单位办理检疫审批后,《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逾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均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六条 种苗入境后检疫 (一)引进种苗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硷疫后,《引进种子、苗木硷疫审批单》回执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寄回种苗审批单位核查。 (二)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必须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限,一年生植物不得小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间,由种植地的省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负责疫情监测,并签署症情监测报告。必要时,由全国植物保护总站组织重点疫情监测。 (三)在隔离种植期间,发现疫情的,引进单位必须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并承担实施硷疫处理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检疫审批管理 (一)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实行季度报表制度。各省、自冶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植保植硷)站应当在每新季度开始第一个月十日内,将上一季度“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及疫情监测情况”(见附件5 )上报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发现重大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 (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表”,由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统一制定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统一翻印。 (三)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费、种植期间疫情监测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因实施重点疫情调查的检疫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植物检疫规定处罚。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8月12 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函和1990年8月13 日农业部印发《关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依据内容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依据内容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依据内容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依据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预审 核实是否首次引进 1 近三年审批情况 -
受理 核查材料是否齐全 1 根据预审结果审查相应材料 -
颁发许可证件 检疫审批单打印、签字、盖章 5 符合要求进行审批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根据预审结果提供相应的材料,且材料符合相关规定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A4 - 快递邮寄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1500771086276_03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doc.doc SKMBT_36317112911360.jpg.jpg 植物中文名、原产国、输出国等信息不能手动输入,只能选择填写 预审通过后收到邮寄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原件 纸质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必要 审批表.jpg.jpg 审批表.jpg.jpg 植物名称、原产国等信息要和实际进口材料一致 审批表在有效期范围内 -
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诺尔首次北葱非病虫害证明中文.docx.docx 法国黄瓜 西葫芦病虫害说明.pdf.pdf 首次引进种苗时需要提供该材料,其他情况不需要 原产地病虫害情况有清晰说明并加盖供货商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

常见问题

  • 1

    问 : 种苗入境口岸有变动怎么办

    回答:告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在系统变更口岸后重新审批打印,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 2

    问 : 引进的种苗只能按审批单上的要求集中种植吗

    回答:根据《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办法》相关规定,引进的种苗要进行集中种植,确需要分散的告知审批机构并备案,原则上不能出省
  • 3

    问 : 如何办理延期

    回答:有效期内的审批单可以告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后在系统进行延期并重新打印审批单,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为6个月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1608059

窗口咨询地址: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25

窗口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