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8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5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C-1131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09窗口 - E09 |
审批结果名称 | XX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XX融资担保公司XX变更备案的通知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变更营业范围; (七)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抄报的备案文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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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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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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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 | 银保监发〔2018〕1号 |
依据内容 |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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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变更营业范围; (七)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抄报的备案文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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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 | 银保监发〔2018〕1号 |
依据内容 |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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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依据内容 |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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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下发备案通知 | 1 | 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有关规定 | 是否下发备案通知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落实。 | 14 | 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有关规定 | 是否通知整改 |
申请 |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合规。接收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 1 | 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有关规定 | 是否受理申请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00,0531-85964813.0531-81171234,0531-84860128
受理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股权转让协议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必要 | 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书.docx | 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书 (示例).docx | - | 材料完备齐全且真实有效 | - |
新增股东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必要 | 新增股东证明材料.docx | 新增股东证明材料 (示例).docx | - | 材料完备齐全且真实有效 | - |
营业场所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必要 | 营业场所证明.docx | 营业场所证明 (示例).docx | - | 材料完备齐全且真实有效 | - |
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必要 | 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docx | 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示例).docx | - | 材料完备齐全且真实有效 | -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必要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docx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示例).docx | - | 材料完备齐全且真实有效 | - |
关于变更备案的请示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必要 | 关于变更备案的请示.docx | 关于变更备案的请示 (示例).docx | - | 材料完备齐全且真实有效 | - |
常见问题
问 : 哪些情况需要变更备案?
回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02928;0531-6896637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C-1131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09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02930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z02综合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C-1131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09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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