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基本编码:37103301800102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20Q2371033018001
本事项由体总秘书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4 | |
服务对象类型 | 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山东省体育局体总秘书处张洪超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8189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经十路20286号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号山东省体育局5楼527房间 -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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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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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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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向申请单位出具办理结果 | 1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相关规定。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审核决定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2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相关规定。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意见 |
受理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受理相关材料。 |
申请 |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 1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相关规定,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 接受相关材料。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体育总局
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电话:0531-51781827;010-871828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事项的变更,履行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纸质版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6离任审计报告.docx | 6离任审计报告.docx | - | 符合法定标准。 | - |
变更住所需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纸质版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9场所使用权证明.doc | 9场所使用权证明.doc | - | 符合法定标准。 | - |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纸质版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8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docx | 8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docx | - | 符合法定标准。 | - |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纸质版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7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docx | 7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docx | - | 符合法定标准。 | - |
变更开办资金的需提交(捐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自备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5捐资承诺书.doc | 5捐资承诺书.doc | - | 符合法定标准。 | - |
变更开办资金的需提交(验资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纸质版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4验资报告.docx | 4验资报告.docx | - | 符合法定标准。 | - |
修改章程需提交(原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纸质版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doc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doc | - | 符合法定标准。 | - |
修改章程需提交(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纸质 | 1 | 纸质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 |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 | - | 符合法定标准。 | - |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纸质版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doc |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doc | - | 符合法定标准。 | - |
所有变更项目都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 | 原件 | 纸质 | 1 | 纸质版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docx |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docx | - | 符合法定标准。 | - |
所有变更项目都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在官方网站下载 | 必要 | 4733860_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4733860_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doc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事项的变更,履行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 -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