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3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王钰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62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 |
行使内容 |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 B1 |
办理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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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四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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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4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办结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3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651535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所:
1.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在申请设立分所前二年内未受过处罚;
2.有二十名以上的执业律师;
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可降至一至二名,设立资产可降至十万元。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住所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png | 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png |
律师事务所章程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律师事务所章程1.png | 律师事务所章程1.png |
合伙协议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合伙协议.png | 合伙协议.png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docx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doc |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png |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png |
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的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2.3设立分所承诺书.jpg | 12.3设立分所承诺书.jpg |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doc |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doc |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律师执业证.jpg | 律师执业证.jpg |
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 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
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png | 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png |
资产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其他 | 必要 | 验资报告.jpg | 验资报告.jpg |
常见问题
问 : 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设立需要备案吗?
回答: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完成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等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问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需要名称核准吗?
回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由分所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分所设立决定时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