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
基本编码:00012031000302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98Q2000120310003
本事项由省 畜 牧 局 (已 委 托 济 南、 青 岛、烟 台 市 畜 牧 兽 医 部 门 实 施;部 分 已 委 托 临 沂 沂 河 新 区 管 委 会 实 施,可 委 托 国 家 级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实 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2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宫玲玲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36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社会事务类B09号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社会事务类B09号窗口 - 1号楼3层社会事务类B09号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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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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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删除) 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第十四条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十七条(删除)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 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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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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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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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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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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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查--现场勘验--作出许可决定 | 对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受理、专家现场勘验通过、审核准予许可后制发证 | 10 | 各项符合要求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历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 邮编:250100
电话:0531-89939110
受理条件
1、提交的《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相关证明材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明细表。见申报材料目录)符合要求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企业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纸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1171996_企业承诺书.doc | 1171996_企业承诺书示例.jpg | 按要求填报 | 符合要求 | - |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纸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doc |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doc | 按要求填报 | 符合要求 | - |
厂区平面布局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纸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示例:厂区布局图.png | 示例:厂区布局图.png | 按要求填报 | 符合要求 | - |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纸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示例:生产工艺流程图.jpg | 示例:生产工艺流程图.jpg | 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 | - |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纸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示例:精度证明.png | 示例:精度证明.png | 按要求填报 | 符合要求 | - |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纸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示例:均匀度证明.pdf | 示例:均匀度证明.pdf | 按要求填报 | 符合要求 | - |
检验体验室平面布置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7 | A4纸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示例:化验室图.png | 示例:化验室图.png | 按要求填报 | 符合要求 | - |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纸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示例:发票.jpg | 示例:发票.jpg | 按要求填报 | 符合要求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