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2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 - |
办理结果名称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网站下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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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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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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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0 | 无 | 打印征缴单 |
税务征收 | 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 | 税务部门办理 | 税务部门审查 | 税务部门办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缴费数额已确认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