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检查
基本编码:37063800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26XC7370638001000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省政府令第210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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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印发检查通知 | 印发通知对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 检查程序、内容、标准等符合有关要求 | 印发检查通知 |
现场检查 | 根据节能考核评价标准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 被检查对象开展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考核评价标准 | 完成现场检查 |
通报检查结果 | 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 通报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 印发通知通报检查情况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