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45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0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大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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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09〕6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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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人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规〔2016〕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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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人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09〕18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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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即时办理 | 合规性、材料是否齐全 | 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开具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并划拨转移基金 | 接收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联系函并为职工开具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 | 15个工作日 | 合规性、材料是否齐全 | 开具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并划拨转移基金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办理减员且无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