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基本编码:370112001005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370112001005
国家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国家基本编码:000112001000
本事项由法治调研处(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法治调研处(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82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李雷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235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 |
行使内容 |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 B01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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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司法部令第14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第三十九条:“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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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即办件 | 提交省司法厅进行审批 | |
审查办结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即办件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0531-51781827;010-651535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山东省政务服务系统下载 | 必要 |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docx | 律师事务所变更申请表(样表).docx | - | - | 无 |
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章程的决议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律师事务所出具 | 必要 | - | 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章程的决议.jpg | - | - | -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律师事务所出具 | 必要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png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png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应当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回答: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问 :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条件?
回答: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问 :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 (2)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章程的决议; (3)变更后的章程。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省级:0531-82083235 0531-82083162;济南: 0531-66608175;青岛:0532-66200328;烟台:0535-6788895
咨询地址: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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