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省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16122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192R2000116122002
本事项由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7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C10号窗口人员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31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省市综合业务C10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省市综合业务C10窗口 - C10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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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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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该事项在核与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一并审核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说明:目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标准导则、核安全导则等均要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计算或核算。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3.1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包括生产、装卸、储存、运输)、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给出污染因子及其产生和排放的方式、浓度、数量等。又如《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评大纲》(NNSA/HQ-01-SP-PP-006)中“4.6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源项”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放射性废物源项的审评工作做了专门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审批已纳入核与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审核,实施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外,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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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依据内容 |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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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 |
依据内容 | 生态环境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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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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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 | 1、材料齐全,进入受理程序;2、材料不齐全: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 | |
受理 | 受理业务申请 | 1、材料齐全,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
办结 | 出具办理结果 | 1 | 1.申请符合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不准予行政许可。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申请报告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申请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的申请报告(空白表格).doc.doc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的申请报告(示例样表).doc.doc | 暂无 | 填写清楚完整 | -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人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申请?
回答: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问 : 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几份?
回答:2份问 : 请示是否有固定格式可以参照?
回答: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