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延长保护期审批
基本编码:00017211500004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23XW2000172115000
本事项由省药监局(初审国家药监局事权事项)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6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政务大厅联系人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68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或B04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或B04窗口。 - C01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
依据内容 | 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
依据内容 | 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
依据内容 | 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
依据内容 | 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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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
依据内容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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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
依据内容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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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无,国家局受理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材料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中药保护初次保护审批初审意见.docx.docx | 中药保护初次保护审批初审意见.docx.docx | 无 | 无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