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延长保护期审批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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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7211500004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23XW2000172115000

本事项由省药监局(初审国家药监局事权事项)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6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政务大厅联系人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68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或B04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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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或B04窗口。 - C01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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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依据内容 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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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依据内容 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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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依据内容 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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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依据内容 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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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依据内容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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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依据内容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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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初审 初审 10 符合法规要求 -
复核 复核 5 复核法规要求 -
审签 审签 5 符合法规要求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无,国家局受理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材料 原件 电子 0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中药保护初次保护审批初审意见.docx.docx 中药保护初次保护审批初审意见.docx.docx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2083295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或B04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295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或B04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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