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
基本编码:372014021002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372014021002
本事项由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49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1楼B2-B4窗口 - |
办理结果名称 | 将申请职工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拨付至其单位,再由单位拨付至职工本人或继承家属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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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人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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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人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第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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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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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开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 开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 即时办理 | 材料是否齐全 | 开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
受理并审核待遇申领申请材料 | 受理并审核待遇申领申请材料 | 实时 | 申领材料齐全性、合规性 | 通过、不通过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或已丧失中国国籍的,或外国人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携带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原件 | 必要 | 有效身份证件(空白表格).jpg | 有效身份证件(示例样表).jpg | - | - |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在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现场业务系统打印,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必要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在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承诺书(空白表格).docx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在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承诺书(示例样表).docx | - | - |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 | 其他 | 现场业务系统打印,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必要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审批表(空白表格).docx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审批表 (示例样表).docx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何时可以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回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需要用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记账利率。在上述两个参数地方政府和国家未公布时,无法准确计算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仍需职工家属继承人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