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山东管理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5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收件\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经十路11899号 - |
办理结果名称 | 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或《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原文化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文化部令第4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2007年7月文化部令第42号)第七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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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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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7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 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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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核填报内容 | 5 | 是否符合《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 | 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
审核 | 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现场审核文物或文物复仿制品。 | 9 | 是否符合《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提出审核意见 |
办结 | 对许可出境的文物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复仿制品颁发《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并在许可出境文物或复仿制品上标明相应的电子标签,对不予许可出境的文物出具《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并将不予许可出境文物发还申报人。 | 1 | 1、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2、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3、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 4、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5、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 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或《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电话:0531-8262186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文物基本信息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文物信息.jpg | 文物信息.jpg |
文物照片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9.JPG | 9.JPG |
携运人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 | 其他 | 必要 | 文物出境审核申请表.docx | 文物出境申请表.pdf |
文物或文物复仿制品实物 | 原件 | 电子 | 原件2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提出申请都多常时间可以收到办理结果?
回答: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