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基本编码:37203603200301
实施编码:11371323MB2862034M4372036032003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中介服务信息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事项版本 | 1243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医保综合服务医保综合受理窗口1号、2号、3号、4号 - 1号,2号,3号,4号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符合办理条件 |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国发〔1998〕44号 |
| 依据内容 |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符合规定予以办理,办理完结反馈办理结果。 | 0 |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反馈办理结果 |
| 受理 |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 0 |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反馈办理结果 |
| 申请 | 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非本人办理另需提供代办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或网上申请。 | 0 |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反馈办理结果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沂水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香山路15号
电话:0539-2271073
行政诉讼
部门:沂水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黄山路45号
电话:0539-2232810
受理条件
参保职工出国定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统筹范围外、异地备案、死亡等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部门共享核验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参保人死亡的,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非本人支取需提供相应的代办或公证等材料。 |
| 医保电子凭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保电子凭证 | 窗口提交,部门共享核验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参保人死亡的,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非本人支取需提供相应的代办或公证等材料。 |
| 社会保障卡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窗口提交,部门共享核验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社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社会保障卡(空白表格).jpeg | 社会保障卡 (示例样表).jpeg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参保人死亡的,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非本人支取需提供相应的代办或公证等材料。 |
常见问题
问 : 如何办理,可以代办吗?
回答: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非本人办理另需提供代办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或网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