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1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李兆轶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98282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经十路3377号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77号 - |
审批结果名称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原环境保护部 |
发文字号 | 2010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发布,2021年1月4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启运备案]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二)辐射监测报告。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辐射监测报告,在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拟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后,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 第三款 收到备案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将备案表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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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原环境保护部 |
发文字号 | 2010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发布,2021年1月4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启运备案]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二)辐射监测报告。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辐射监测报告,在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拟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后,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 第三款 收到备案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将备案表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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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备案 |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进行备案,为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备案。 | 0 | 1.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2.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电话:0531-51798282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电话:0531-51798282
受理条件
1.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2份; 2.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