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登记注册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局负责受理和资格认定全部事宜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依据相关实施细则实施受理和资格认定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市场准入类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类窗口 - 1号 |
办理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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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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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电话:0531-820622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6989000
受理条件
(一)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3.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
4.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
(二)检测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学历、检测经历、专业培训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3.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至少单眼或者双眼的裸眼或者矫正视力不低于《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1533—2011)的4.5级,颜色视觉能辨别和区分所涉及的无损检测方法规定的颜色之间的对比;
4.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三)许可条件:
1.具备相关报考条件。
2.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损人员申请表.docx | 无损人员申请表示范.jpg |
视力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 | 其他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个人到哪里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回答: 个人可登录个人所在地的考试机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