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4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药检所业务科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7198015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68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办公楼909室 | |
行使内容 | 备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5:00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68号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 - |
办理结果名称 | 备案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其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兽药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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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3月农业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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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
电话:0531-85030191
受理条件
企业自愿申请。质量检验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制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化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申请 | -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质量负责人备案表.pdf;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对外零星代培质检员情况表.pdf | - |
常见问题
问 : 有无收费?
回答: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