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3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4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申请从事《名录》规定在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或者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外的实验活动的,由卫生部审批;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内且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司丽慧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69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类C03号窗口 | |
行使内容 | 三级、四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初审;实验室申请从事《名录》规定在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或者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外的实验活动的初审;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内且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社会事务类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类C03号窗口 - C03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非最终审批环节,仅审核盖章,无批准文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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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卫生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卫生部第50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工作。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1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
审核 | 进行书面技术审查。 | 10个工作日 | 技术审核 | 完成技术审查。 |
审批 | 作出是否批准的结论。 | 1个工作日 | 相关法规 | 作出是否批准的结论。 |
办结 | 颁发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 | 1个工作日 | 相关法规 | 颁发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填报有关信息。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国家卫生健康委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实验活动是以依法从事检测检验、诊断、科学研究、教学、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为目的;
2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应当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3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等
4实验室应当根据《名录》,对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标准操作程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docx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实验室活动审批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doc | 实验室活动审批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doc |
实验室人员名单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A4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3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是否可以网上申请办理?
回答:可以。问 : 窗口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0531-8208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