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
基本编码:370325004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2370325004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34 工作日 | 程序类型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版本 | 13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生产经营单位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执行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无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2015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调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 | 加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 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 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