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

山东省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切换办理站点

基本编码:370325004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2370325004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34 工作日 程序类型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事项版本 13 行政管理相对人 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强制执行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
具体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2015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调查,调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 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加处罚款的金额是多少

    回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责清单

查看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咨询地址: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12350

投诉地址: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