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
基本编码:370325003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2370325003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程序类型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版本 | 12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生产经营单位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无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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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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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调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 | 先行登记保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 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 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