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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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325003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2370325003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程序类型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事项版本 12 行政管理相对人 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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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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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调查,调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如果违法事实不成立该如何处理

    回答: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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