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评定残疾等级
基本编码:370724001003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6333T2370724001003
本事项由优抚褒扬纪念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0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8点30—17点(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褒扬纪念处402房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街道经十路14439号) - |
审批结果名称 | 残疾等级评定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退役人事务部 |
发文字号 |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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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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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发文字号 |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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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文字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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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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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文字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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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文字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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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残情;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 | 10 | 申请人应是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申请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材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证件照片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整理提报审批材料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医学鉴定机构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鉴定意见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 10 | 申请人应是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申请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 | 整理审批材料,符合因战因公伤残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评定机关;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
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 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残疾评定条件的,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 10 | 申请人应是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申请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以内。 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提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办证 | 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完成审批手续、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 30 | 申请人应是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申请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材料具备: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无单位的除外),以及记载本人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档案或原始医疗证明等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照片;评残情况公示结果无异议。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并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申请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条件。^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户籍地,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负伤时间、负伤地点、负伤部位及负伤详细原因、经过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申请日期。 2.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内容包括:申请人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负伤致残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过程及意见,本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4.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5.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应当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6.申请人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负伤后,由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无标准要求,尽量使用A4大小、整洁的稿纸书写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书写的评定残疾等级书面申请。 | 必要 | 评定伤残等级申请(空白样本).docx | 评定伤残等级申请(范本).docx | - | 内容真实确切,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户籍地,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负伤时间、负伤地点、负伤部位及负伤详细原因、经过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申请日期。有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 - |
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书面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县级以上政法部门正式文件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政法部门出具 | 必要 | 政法意见空白样本.docx | 政法部门文书样例.jpg | - | 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说明申请人事迹及负伤情形。 | -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原件 | 纸质 | 1 | 二寸彩色照片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自行制作 | 必要 | 照片示例.webp.jpg | 照片示例.webp.jpg | - |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 |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居民户口簿复印申请人户籍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 必要 |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 - |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真实有效,居民户口簿户籍为申请地本地户籍。 | - |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由治疗医院按有关病案病历等管理规定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 | - | 窗口提交 | - |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 必要 | 医疗证明样图.png | 医疗证明样图.png | - |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 - |
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正式规范公函形式,盖单位公章 | - | 窗口提交 | -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必要 | 单位正式意见.png | 单位正式意见.png | - | 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规范的公函等形式行文,内容包含要件全面,盖单位公章,由单位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其他致残经过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 | - | 窗口提交 | - | 因交通事故负伤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 必要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例图.webp.jpg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例图.webp.jpg | - |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 - |
常见问题
问 : 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怎么办?
回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问 :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不认可怎么办?
回答: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本次申请的最终鉴定结论。第二次鉴定产生的检查、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经第二次鉴定,对原鉴定结论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报其垫付费用;对维持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其检查、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