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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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325002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2370325002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程序类型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事项版本 15 行政管理相对人 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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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调查,调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时是否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回答: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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