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
基本编码:372014918003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372014918003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24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 - A2、A3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对符合入档条件的材料归档。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发〔2021〕112号 |
依据内容 | 第六条 第一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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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发〔2021〕112号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理 | 为经办人办理材料收集业务 | 1 | 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符合入档范围,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 1、属于归档范围,工作人员将档案材料归入档案;2、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当场予以退回,并告知经办人退回原因。 |
审核 | 申请人提交档案材料收集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 | 0 | 申请人档案需在我中心存放并且要求入档的材料符合入档条件。 | 1、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告知审核通过;2、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审核不通过并解释原因。 |
申请 | 申请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业务 | 0 | 申请人档案需在我中心存放并且要求入档的材料符合入档条件。 |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2621687
受理条件
1、人事档案存放在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个人 2、已在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 3、所补充的材料属于流动人员档案内容范围。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身份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补充的档案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纸张或其他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应归档的档案材料.docx | 应归档的档案材料.docx | - | 人事档案材料是否符合归档范围和要求。 | - |
常见问题
问 : 入档材料的基本要求
回答:档案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问 : 证件原件能否补充入档
回答:证件、证书等材料原件不作为入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