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
基本编码:370115404415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4523B3370115404415
本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67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部门审批,市级部门审核,区县级部门初审。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王文超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7430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 |
行使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J06、J07窗口 - J05、J06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单位××采矿权变更申请的初审意见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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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7月18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号,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其主矿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拟自行进行开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并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经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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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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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鲁自然资规[2020]2号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将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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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对照 | 1个工作日 | 审查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合规性等方面内容。 | 提出受理意见 |
审查 | 核实对照材料清单并组织处室会签 | 8个工作日 | 审查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合规性等方面内容。 | 汇总审查意见 |
办结 | 出具审查意见并归档 | 1个工作日 | 审查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合规性等方面内容。 | 领取审查意见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九)”) 4.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5.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5、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复;(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四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7.申请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扩大矿区范围申请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扩大矿区范围)市自然资源局初审意见.doc | - | - | - |
缩小矿区范围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缩小矿区范围)市自然资源局初审意见.doc | - | - | - |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初审意见.doc | - | - | -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初审意见.doc | - | - | - |
转让变更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转让变更)初审意见.doc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提供2000坐标吗?
回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