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8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高见明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68699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洄龙路1号省国动办B312室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洄龙路1号省国动办B312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鲁防发〔2020〕7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二) 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 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向备案机构提交防空地下室测绘报告; (四) 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应按联合验收程序进行; (五) 备案机构根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对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核算,经核算,实测防空地下室面积不满足应建人防指标的,建设单位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事项按联合验收申请表提报)。 (二)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 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纸质版及电子版)。 (四)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五)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还应增加以下资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法律规定应当由住建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表》,向管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或备案机构)办理人防工程登记、编号、建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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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鲁防发〔2020〕7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实行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一) 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构负责备案; (二) 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备案; (三) 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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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省政府令第332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款 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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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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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同意备案 | 0 | 证照要件齐全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审核审批 | 审核受理材料 | 0 | 证照要件齐全 | 审核审批通过 |
申请受理 | 提出备案申请 | 0 | 证照要件齐全 | 受理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张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可在网站下载电子版本。 | 必要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doc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doc | -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成果(含防空地下室竣工测量成果) | 原件 | 纸质 | 2 | A4纸张 | - | 窗口提交 | -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必要 |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成果(含防空地下室竣工测量成果).png |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成果(含防空地下室竣工测量成果).png | - | 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2 | A4纸张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doc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示例样表.doc | - | 申请材料内容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张 | - | 窗口提交 | -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核发 | 必要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doc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doc | - | 申请材料内容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常见问题
问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回答: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了质量监督报告,已取得项目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及防空地下室竣工测量成果。若安装有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的,已取得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