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其他单位)
基本编码:000146101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3210X82000146101002
本事项由省网信办(初审部分国家网信办事权事项)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9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刘天斌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73165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43号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6室 | |
网上办理深度 |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43号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6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292号) |
依据内容 |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依据内容 | 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
依据内容 |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
依据内容 |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
依据内容 |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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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 2 | 是否为其他单位,材料符合要求 | - |
初审 | 对照许可条件,对材料审核 | 14 |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 - |
上报 | ;符合许可条件,上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符合许可条件,不予报送并书面说明 | 3 |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受理条件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 复印件 | 纸质 | 3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 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 |
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2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简历 示例样表.doc.doc | 简历 示例样表.doc.doc | 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 |
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 复印件 | 纸质 | 3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人员资质情况登记表.docx.docx | 人员资质情况登记表.docx.docx | 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 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纸质 | 3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 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 原件 | 纸质 | 3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doc.doc | - | 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或者由申请者填报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自评估报告 | 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 |
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3 | A4 | 营业执照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域名证书复印件。 | 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3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申请表_空白.doc.doc | 申请表_示例.doc.doc | 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 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 |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所需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3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第1-7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 | 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 |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所需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1-7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 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 |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材料:①股权结构图②股东证明材料③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④无外资承诺书⑤专业机构意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3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材料:1.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4.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5.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 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