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5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负责对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时中方报送的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备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自然资源厅 - |
办理结果名称 | 出具备案登记表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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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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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6月省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备案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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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材料初审 | 1个工作日 | 按照需提交的材料清单目录要求 | 材料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 |
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18个工作日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办结 | 备案并存档 | 1个工作日 | 材料审查结果 | 出具备案登记表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