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大数据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办公室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7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工作日)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山东省大数据局办公室 -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大数据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其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9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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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其他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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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办发〔2016〕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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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处理 | 省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省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省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机关职能范围和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20个工作日 | 省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省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 省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除大数据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局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