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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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0504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323D2370205040000

本事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教育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7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发文字号 2004年6月教育部令第20号
依据内容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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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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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根据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案源决定是否立案 6个工作日 是否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并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3个工作日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申辩 接受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15个工作日 作出复核结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6个工作日 结案归档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如何处罚?

    回答: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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