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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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72147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23XW2000172147000

本事项由省药监局(部分已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实施)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5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政务大厅联系人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67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 社会事务区C01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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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 社会事务区C01窗口 - C01
审批结果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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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依据内容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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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依据内容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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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国发〔2021〕7号
依据内容 附件1第117、1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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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依据内容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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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国药监法〔2021〕40号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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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依据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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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依据内容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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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依据内容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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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依据内容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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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许可申报。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受理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对资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告知承诺书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告知承诺书(空白表格).doc.doc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告知承诺书(示例样表) -.doc.doc 暂无 暂无 -
网站域名注册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域名证书.jpg.jpg 域名证书.jpg.jpg 暂无 暂无 -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说明内容中包含:本公司网站共设XX个栏目,其中第X个栏目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展示。)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doc.doc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doc.doc 暂无 暂无 -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备份.jpg.jpg 备份.jpg.jpg 暂无 暂无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说明内容包含:输入___网址,登录本公司网站,第X个栏目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展示)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食药监部门.doc.doc 食药监部门.doc.doc 暂无 暂无 -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专业人员.doc.doc 专业人员.doc.doc 暂无 暂无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互联网委托书.doc.doc 互联网委托书.doc.doc 暂无 暂无 -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 电子 1 12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052318471076_0信息安全1.jpg.jpg 052318471076_0信息安全1.jpg.jpg 暂无 暂无 -
保证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 原件 电子 1 1111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保障信息来源安全说明1.jpg.jpg 保障信息来源安全说明1.jpg.jpg 暂无 暂无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2083117;0531-51795037(业务);0531-68966267(领证)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 社会事务区C01窗口(济南、青岛、烟台三市的该事项,根据省政府要求已下放委托当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办理,具体办理地点请咨询当地局)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12345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 社会事务区C01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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