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开放口岸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9200101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22742370292001011
本事项由山东省口岸办公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法人。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省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依据内容 |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2002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对外开放口岸的;(二)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督促检查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擅自开放口岸 |
违法情节 | 擅自开放口岸 |
违法程度 | 严重 |
处罚基准 | 处十万元罚款。 |
处罚方式 | 固定金额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查 | 对是否为擅自开放口岸进行审查 | 10个工作日。 |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 是否为擅自开放口岸。 |
办结 | 对擅自开放口岸的处罚 | 30个工作日 | 按照规定,省口岸办对擅自开放口岸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按照规定,省口岸办对擅自开放口岸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常见问题
问 : 无
回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