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25286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2370225286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80 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
事项版本 | 11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无 |
具体规定内容 |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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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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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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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缴纳罚款的时间
回答: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