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33006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20Q23702330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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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66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1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反兴奋剂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2018年9月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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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5个工作日 | 《反兴奋剂条例》 | 是否立案 |
调查取证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20个工作日 | 《反兴奋剂条例》 | 调查违法证据是否充分 |
审查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15个工作日 | 《反兴奋剂条例》 | 提出审查意见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个工作日 | 《反兴奋剂条例》 | 告知送达当事人 |
决定 | 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5个工作日 | 《反兴奋剂条例》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5个工作日 | 《反兴奋剂条例》 | 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6个工作日 | 《反兴奋剂条例》 | 完成处罚决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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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问 : 是否受理匿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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