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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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2036031004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685132372036031004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4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特别程序信息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种类 -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上门服务
事项版本 12411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李雨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1286772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1楼政务服务大厅C21窗口
行使层级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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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1楼政务服务大厅C21窗口 - C21
审批结果名称 拨付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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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依据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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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依据内容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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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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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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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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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依据内容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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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依据内容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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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依据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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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依据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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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拨付 4 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拨付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062208

行政诉讼

部门: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原件或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5 A4 出生医学证明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个人承诺书.docx 个人承诺书.docx -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
出院记录(诊断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出院记录样式.png 出院记录样式.png -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1286772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1楼政务服务大厅C21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6198946

窗口投诉地址: 医保大厅总服务台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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