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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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68105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775X2000168105002

本事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已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4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6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张迎昌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83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A12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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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A12窗口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A12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批复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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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依据内容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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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依据内容 第十条 第二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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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依据内容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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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依据内容 第十条 第一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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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依据内容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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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依据内容 第八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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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受理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4 要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办结 打印文稿、许可证,出件归档 经研究或专家评定,是否合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申请人需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管理、使用者 2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确需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或确需结合结构加固进行局部复原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申请文件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必要 文件一.doc 申请文件(示例样表) (4).pdf -
工程技术方案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窗口提交 其他 由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专业机构编制 必要 文件一.doc 工程技术方案(示例样表).pdf -

常见问题

  • 1

    问 : 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回答:答:1.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电子版;) 2.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申请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含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68966283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A12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30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A12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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